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消防组织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各级政府承担着建设强大消防力量的重要职责。 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并注重提升其消防能力,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以保障消防安全。这些消防队伍不仅包括专业人员,乡(镇)和街道也设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求组建志愿消防队,共同参与到灭火救援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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