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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什么专业比较好

2024-07-01 07:55:55 | 0533升学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52014440隶属于: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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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理工学院比较好的专业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采矿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环境工程、资源勘査工程、制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等。


一、贵州理工学院重点特色专业名单 序号 专业名称 备注 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2020获得 2 环境工程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2020获得 3 采矿工程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2020获得 4 化学工程与工艺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2020获得 4 飞行器制造工程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2020获得 6 数据科学大数据技术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2019获得 7 资源勘査工程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0获得 8 制药工程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0获得 9 化学工程与工艺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0获得 1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1获得 11 土木工程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1获得 1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1获得 13 飞行器制造工程 校级工程教育认证试点专业 2021获得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安全工程生物制药


省级一流大学建设项目一流专业培育项目立项建设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二、贵州理工学院 招生 专业名单 类别 专业名称 金融学类(本) 投资学 体育学类(本) 休闲体育 外国语言文学类(本) 英语 地理科学类(本)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统计学类(本) 应用统计学 机械类(本)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材料类(本) 材料科学与工程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焊接技术与工程 能源动力类(本)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电气类(本)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自动化类(本) 自动化 计算机类(本)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网络工程 智能科学与技术 网络空间安全 土木类(本) 土木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水利类(本) 水利水电工程 化工与制药类(本) 化学工程与工艺 制药工程 地质类(本) 资源勘查工程 地质工程 矿业类(本) 采矿工程 交通运输类(本) 交通工程 交通运输 航空 航天类(本) 飞行器制造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本) 环境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本) 酿酒工程 建筑 类(本) 建筑学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本) 安全工程 生物工程类(本) 生物制药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 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设计学类(本) 环境设计 三、贵州理工学院简介


贵州理工学院(Gui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位于贵州省 贵阳 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本科理工院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学校 创建于2013年,2011年,贵州省提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在原贵州大学蔡家关校区的校址上筹建贵州理工学院。2012年12月17日,贵州理工学院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本科学校设置标准,通过了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估。2013年4月18日,教育部正式下文批准建立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1月,成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8年,成为国家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入选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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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的工作重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贯彻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的重要之年。全厅(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高举“发展、团结、奋斗”旗帜、自觉践行“两加一推”主基调和“三化同步”主战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等活动,落实“改革开放年”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奋力推进全省教育事业“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发展。狠抓“十二五”我省教育事业“12345”主要工作思路落实,狠抓贵州教育精神的弘扬和干部作风建设,狠抓省委省政府及厅已出台的重要文件落地,狠抓“4+2”突破工程建设和教育投资增长,狠抓“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这一“规划纲要”之魂,努力创造一个“高于过去、高于西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贵州教育速度。
(一)抓好文件学习,武装统一思想
1.认真学习宣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制定厅《实施方案》,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十二五”项目规划及分年度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最大限度支持。(计财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主战略和“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总要求,宣传新时期“贵州教育精神”,全省教育系统 “十二五”“12345”主要工作思路。全省上下统一思想,进一步振奋精神,不甘落后,攻坚克难,扭住重大任务抓落实,千方百计加快发展。(报刊社、社政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3.分期分批举办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班,领会掌握国务院、省、厅(委)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人事处、师范处、教师教育学校)
(二)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
4.新建、改扩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公办幼儿园100所,力争完成200所。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40万平方米,协助建设部门督促各地建设教师公租房46万平方米(1.3万套),竣工“薄弱学校改造工程”项目学校150所。督促5所高校入驻花溪高校聚集区办学。(计财处〔项目办〕、督导办、组织处)
5.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65个县搞好国家试点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资助办、体卫艺处)
6.推动各地为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安保、校医、宿管和食堂工作人员1.1万人。(安稳处、体卫艺处、基教处、人事处)
7.争取省政府出台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余庆县等11个县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考核验收。义务教育巩固率达80%以上。(计财处、基教处、督导办)
8.指导遵义县等34个县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确保通过省政府考核验收。新增5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60%以上。(督导办、基教处、职教处、计财处〔项目办〕)
9.努力增加高等教育资源,调整高等学校布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力争组建贵州理工学院,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财经学院更名为大学。制定出台《贵州省“十二五”院校设置规划》。启动高职高专设置省级评估审批工作。努力争取增加招生计划,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4%以上。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初次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计财处、高教处、招考院、就业指导中心)
(三)加大教育投入,加快“4+2”工程建设
10.树立“抓项目就是抓投资,投资多就能发展快”的理念。掀起抓项目抓投资高潮,千方百计破解“钱从哪里来”的难题,多渠道增加教育项目和投资。进一步完善项目编报工作,建立健全储备一批、争取一批、建设一批、投用一批的项目建设良性机制;推动高校和市(州)、县用好用足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足额征收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财处〔项目办〕)
11.加快项目建设。按照“快速、安全、节俭、廉政,质量、特色”、“五化三园”(规划、硬化、净化、绿化、文化,花园、家园、乐园)和“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投入一所、完善一所、示范一所”的建校方针,千方百计加快“4+2”工程建设,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任务。新建、改扩建一批规模较大的中职学校。推动贵州大学花溪校区扩建工程二期艺术学科组团和贵州民族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计财处〔项目办〕、职成教处)
(四)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发挥脱贫致富“直通车”作用
12.加快清镇职教城建设,力争4所职业院校入驻办学、5所职业院校开工建设。扶持毕节市双山职教园区和其他市(州)职教园区建设,强力推进职教优质资源向园区聚集,做大做强优质资源。新增5所以上国家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职成教处)
13.在全省喊响“职校一人、就业一个、脱贫一家”口号。编写出版《农村初三学生职业生涯指导读本》和《中职招生专业目录》,引导农村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读中职学校。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春秋两季新招23万以上中职学生,其中向省外优质中职学校输送5万人,形成“两条腿”走路的开放办学格局。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任务。(职成教处、招考院)
14.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加快“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启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围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集中进行一次全省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调整。3月底前召开“全省职业技术教育大发展”动员大会。举办好省、市(州)、县“职教活动月”和职业技能大赛。(职成教处、师范处)
15.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丰富高、中职协调发展内涵,继续推进 “中职-高职-本科”直通“立交桥” 的建立, 扩大对口直升规模。扩大中职免试推优比例;探索高职与本科院校合作培养我省产业发展紧缺的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职成教处、计财处、高教处、招考院)
(五)加强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产学研结合及成果转化
16.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质量是生命线”指示。继续实施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遴选一批教学团队、特色专业。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新建本科院校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在贵州大学和省属重点建设大学中开展向社会公布“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试点。加大对市(州)高校支持指导力度。(高教处)
17.召开高校科技工作会议,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125”计划(“十二五”期间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加强科技创新和官产学研用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贵州大学建设“大学科技园”。召开全省高校社科工作会议,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科研处、社政处)
18.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特色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新增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5—10个、省特色重点学科和省重点支持学科10个以上。(科研处)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9.狠抓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全省教师宣誓并认真践行“贵州教师誓词”。建立健全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加强省内外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建成13个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加强高校教师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遴选20名左右高校教学名师。抓好“免费师范生”招生就业工作。(师范处、教师教育学校、高教处、招考院、就业指导中心)
20.大力实施“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实施“国培、省培计划”,培训中小学教师4万人。继续实施“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培训工作,省级培训中小学校长、园长1000人。(师范处、教师教育学校)
21.努力争取更多“国家特岗教师计划”,补充中小学“国特”教师4500名。指导督促2009年特岗计划项目县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师范处)
22.召开全省素质教育推进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三生、四爱、五心”(生命、生存、生活;爱祖国、爱家乡、爱学校、爱师长;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关心献给他人、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教育为抓手,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落实“减负、增效、提质”要求。做好《贵州省初中学生实用技术》地方课程扩面提质工作。(基教处、督导办、质量监测中心)
(七)强力推进开放、改革、创新
23.积极开展“改革开放年”活动。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服务需要的人才培养理念。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简政放权加大县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支持县(市、区)开展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扩张优质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教育均衡发展。(法规处、基教处、职成教处、学前教育处、民办教育处)
24.督促高校认真落实与省外高水平大学签订的对口帮扶协议,推动高中阶段学校与省外优质高中(中职)签订“一对一”帮扶协议,全面提升本省学校“软实力”。召开加大对口帮扶力度恳谈会。(民教处)
25.出台教师职称评审改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对口提升学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定期交流指导性文件。推动县(市、区)出台交流政策,加大交流力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教师逐步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人事处、基教处、师范处、科研处)
26.制定高校网站跟踪管理意见,继续开展高校网站测评工作,推动高校树立对外开放良好形象,提高网站服务师生的实用性,确保安全性。制定高中阶段学校网站评估意见,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加强网站建设。(社政处)
27.办好第五届“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增强开放性和实效性。设立省级来黔留学奖学金,以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多招留学生,多聘请外教。加大公派出国留学力度,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调整派出结构,提升选派层次,提高选派质量。推进与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开展学生国际交流活动。加强汉语推广工作。大力引进“三高”人才,全省高校力争引进博士400人。(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人事处)
28.推进继续教育发展。加快发展成人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探索“开放大学”建设工作。(职成教处、高教处、招考院)
29.狠抓《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的落实。新增民办幼儿园30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7所和民办高等职业学院1所。加强贵州格奥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筹建工作的指导。启动修订完善《贵州省民办高等学校政府督导专员制度》工作。(民办处、组织处)
30.指导有关高校做好独立学院过渡期整改工作。(民办处)
31.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办好厅网站、《厅简报》、《厅重要情况专报》、《贵州教育》和《贵州教育报》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办公室、报刊社)
(八)大力发展教育信息化
32.建成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管理终端。建成省市县、高校视频会议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全厅无纸化办公。(办公室、电教馆)
33.准确发布上年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利用校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4+2”工程管理。(信息中心、招考院、计财处〔项目办〕)
34.召开中小学信息化推进会。以教企合作模式实现乡(镇)以上中小学校宽带入校并联通互联网。推动农村中小学通过互联网积极利用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展教师网络研修,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电教馆、基教处、师范处、教科院)
(九)确保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35.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确保学校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加强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加强安全教育和演练;继续推进学校警务室建设和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评选“十佳校园优秀保安”和“十佳校园优秀警察”,组织平安校园创建成果展;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化“三访”(接访、走访、回访)活动。(安稳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36.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完成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对外承包食堂全部收回由学校自办自管任务,确保中小学食堂饭菜质量、食品安全和正常运转。(安稳处、体卫艺处)
37.在全省市(州)、县城所在地新建一批规模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缓解随迁子女就学难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问题。(计财处〔项目办〕)
38.召开全省城镇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工作会议,关心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成长。制定下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基教处)
39.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强化资助资金审计工作,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启动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畅通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建立健全市(州)、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资助办、纪检监察室、审计处)
40.稳妥解决全省代课人员问题。开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前期调研工作。抓好直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厅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人事处、师范处、厅属各单位)
41.扎实做好各类招生考试工作,继续深化“阳光招生”制度,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社会信誉。(招考院)
42.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落实省直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推动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实施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法规处、基教处、职成教处、社政处)
43.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启动新一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工作。在党的十八大前广泛开展“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主题教育活动。办好大学生校园文化月。形成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局面。(社政处)
(十)切实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44.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制定《贵州教育扶贫实施方案》。抓好学校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工作。编译出版“双语教材”。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民教处)
45.配合省人大做好《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订工作,力争年内颁布施行。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深入推进“六五”普法活动。启动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法规处)
46.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制定我省“十二五”《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基教处)
47.力争调整各类教育收费标准。推动制定幼儿园、中职教育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继续做好高校债务化解工作。(计财处)
48.组织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暨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指导市(州)、县开展中小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督学责任区作用。启动制定基础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督导办、质量监测中心)
49.按照《省直高校加快发展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做好省属、厅属高校加快发展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召开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深化拓展“五先进一满意”活动。加强教育系统党的纯洁性建设。组织宣讲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组织处、纪检监察室、社政处)
50.新招学前幼儿34万人,新补充幼儿教师5000人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2%。制定《贵州省学前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修订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做好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启动县乡村集团化办园试点。(学前教育处、质量监测中心)
51.做好高校学籍学年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做好省属中职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和学历证书验印工作。评选表彰2012届高校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省级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学生处)
52.加强教育科研,召开全省教育科研工作会。围绕厅“12345”主要工作思路和重大工作任务开展教育科研。第一批十大教育科研课题结题,第二批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编辑出版《2011年强教兴黔故事》。完善德育网建设。完成省教育学会换届工作。(教科院)
53.认真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推动校园特色文化建设。开展“绿色大学”评选工作。(社政处、计财处)
54.继续大力推动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锻炼工作。组团参加全国第九届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全省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艺术节。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等活动。举办全省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并参加全国展演。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和学生营养干预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制订贵州省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和卫生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对口帮扶工作。(体卫艺处)
55.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师、图书馆(室)管理人员,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验教师培训。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自制教具评选、图书馆(室)评优和实验论文评选。编制贵州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质量技术标准。(装备中心)
56.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资金监管,完善“校财局管”管理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遏制教育系统择校乱收费、教师有偿补课、教辅泛滥等问题。(纪检监察室、计财处)
57.加强教育内部审计监督,开展对省直高校、花溪高校聚集区和清镇职教城等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和部分高校基建财务决算专项审计。进一步清理高校“小金库”。对中小学学校学生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审计处、纪检监察室)
58.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指导毕节市黔西县接受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加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加强学校教育工会和教职代会建设,进一步推动校务公开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举办第十八届省直高校老年书画展。(语委办、教育工会、离退休处)
59.继续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创先争优等活动。全省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忧患、机遇、政治、大局、责任、发展、开放、改革、创新、服务意识。继续提高干部职工的执行力、落实力和创新力,做到“反应快、部署快、落实快、反馈快”。做到“四好”、“四要十不准”、“十个不让”。(机关党办、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60.认真做好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工作,修订完善《厅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对工作要点60条实行月调度、季报告、半年检查、年底考核,纳入目标考核,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改善全厅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力争年底办公区整体搬入金阳新区并开工建设职工住房。(机关党办、办公室、基建办、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新的一年,全省教育系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干字当头、敢想敢干、多思会干、真抓实干”要求,坚持以优先发展为前提,以育人为核心,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主要任务,以开放改革创新为动力,大胆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性创造性开展工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实干的作风,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毫不动摇地加快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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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附件2

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以下统称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招生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监督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 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客观公正,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和评分参考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教学厅〔2008〕15号)。进一步加强考试科目设置和组考的科学性和规范 性,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三门。考试人数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采用图片的试题模式,考试人数较少的,一般采用写生的试题模式,试卷 原则上采用4开纸作为统考用纸(各省份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评卷工作特别是分档和评分要认真执行有关标准,确保质量,为高校选拔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不得为追求完成计划放宽评分尺度和分档要求。
三、2010年各省(区、市)除美术类专业实行统一考试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实现音乐类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省级统考应在 2010年春节前完成。
四、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尽可能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 考。校考须在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完成。
五、各有关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我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执行,有关高校及专业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 询。上述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 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六、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招办应于2010年春节前完成本省(区、市)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的信息汇总整理,并向招生学校提 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省级招办应提前向有关招生学校通知具体查询办法。符合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条件的招生学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自觉 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招生学校须将校考合格名单按《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2)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七、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 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学校名单另文公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 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高校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时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量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 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
5.对招生计划较少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在一些省份采取隔年招生的办法,适度减少生源省份的数量,相对集中编制计划。合格生源与计划比原则上按不超过4∶1的比例安排。对专业测试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省份的计划栏内设置为“0”,同时应在招生简章中做 出相应说明,使合格考生可填报志愿,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6.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7.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招生学校应在2010年 1月31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招生办,下同)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招生学校及省级招办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考试
8.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
9.各省级招办均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音乐类专业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各省级招办须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省(区、市)省级统考实施办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10.省级统考应于2010年春节前完成。省级招办负责将省级统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成绩分布情况、合格考生名单,向合格考生发放省级统考合格 证书。省级招办还应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省级统考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11.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 考。
12.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 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应于1月 31日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3.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应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报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应根据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应于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通知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招生学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考生省级统考成绩及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于4月10日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 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4.艺术类专业考试应参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考务规定及违规处罚办法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5.美术类专业统考人数超过3000人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采用图片的试题模式,3000人以下的采用写生的试题模式;速写科目均采用默写形式;统考用纸应统一使用4开纸。
16.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有条件的省市美术类试卷评阅应尽可能参照网上阅卷模式进行试卷扫描、分档、评阅及成绩合成。
17.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复查。
18.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9.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 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及报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20.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21.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2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3.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 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4.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分三种模式,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合格时,可按文化课成绩或专业成绩或文化、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安排录取,高等学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同时报各省级招办备案。
25.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专业,有关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录取时,高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6.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进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普通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进行。
27.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相关考生的高考成绩通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学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并于7月10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
28.对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9.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0.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31.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3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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